2025年11月19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《刑事判决书》,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《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》。就公告所公布的判决结果,广州益海坚决不予认可,并当庭提出上诉,具体说明如下:
广州益海辩护团队和公司认为:
一审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、司法程序及采信证据根本错误,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,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。
详述如下:
1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根本错误。
(1)根据在案证据显示,本案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,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所谓的“被害人”安徽华文高管(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)及员工,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、共同造假,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。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,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,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。安徽华文对所谓“诈骗”行为不仅知情,而且直接参与、配合,故本案不存在“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”而被骗的情形。
(2)广州益海对涉案“诈骗行为”既不知情,更未参与,没有帮助的故意和行为。相反,广州益海始终审慎履行合同义务,严格按照《中转协议书》约定查验了由安徽华文按合同约定方式给出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件,并每次均电话与安徽华文的授权人员进行了确认,事后还以邮寄库存确认函、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情况。故广州益海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,依法不构成诈骗的共犯。
(3)广州益海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。
无论是与国家粮油信息中心还是Wind数据库棕榈油同期市场报价对比,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,甚至高于市场价格。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,云南惠嘉的货物在销售给了广州益海的同时,也销售给其他企业,而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格并不低于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。因此广州益海并未因所谓“共犯”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。
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广州益海低价购买涉案棕榈油的《审计报告》不中立、不专业、不合法:审计人员在办案单位授意下审计,不履行审查义务;审计人员组成违法,签字人员未参与审计,审计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;审计结论前后矛盾,以“期货价格”衡量“现货价格”,人为选取不利于广州益海的极端数据。
(4)一审判决对进口贸易的商业常识缺乏基本认识,将合法合规的在途货物买卖与进口报关流程,错误认定为帮助诈骗行为。
(5)本案开庭后,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,于2024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法律论证,专家一致认为,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2、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。
(1)本案侦查阶段,合肥市公安局有意向广州益海隐瞒立案信息,甚至明确答复广州益海不涉案;审查起诉阶段,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告知移送审查起诉情况,甚至在其后以“忘记了”为由进行答复。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州益海的诉讼权利。
(2)合肥市公安局和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拒不送达《审计报告》,剥夺了广州益海的诉讼权利。
(3)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条件合并审理的情况下,将广州益海、柳德刚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分案审理,且无故不同意其他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,剥夺了广州益海及其辩护人发问、质证等诉讼权利,阻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。
3、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刑事证据规则,采信证据根本错误。
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、辩方证据中,大量足以证实广州益海无罪的证据,无故均未采信;对包括《审计报告》在内的明显不真实,甚至不合法的证据,坚持作为定罪依据予以采信;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,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,仅以毫无依据的推定代替证据,予以认定。
公司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新加坡丰益国际有限公司,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投资中国的爱国华侨企业集团之一,目前公司在华投资额约1,000亿。公司深耕中国市场三十多年,在中国的业务取得很好的发展,我们没有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,损害公司的业务运营。
综上,一审判决根本错误,我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,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,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,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。
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2025年11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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